因此,马克思把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分析为包含着两个分离的过程:第一,交换过程;第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能力的使用过程。马克思特别强调这些过程之间的区别,并论证指出:认识到这种区别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是至关重要的。
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第一个行为是交换,它完全属于普通的流通范畴;第二个行为是在质上与交换不同的过程,只是由于滥用字眼,它才会被称为某种交换。这个过程是直接同交换对立的;它本质上是另一种范畴。③
这第二个生产过程涉及的就是异化劳动领域,正如我在第2章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异化中,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生产活动以及这个活动的产品都属于另一个人,而不属于劳动者。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说:“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他把劳动作为生产财富的力量转让出去;而资本把劳动作为这种力量据为己有。”①由于资本家获得了对这种创造价值的活动的控制权,因此,他能够用以下的方式使他的资本得以再生产并增殖: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工人的工资在价值上相当于工人再生产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所花费的成本。然而,资本家所获得的回报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超过工资所体现的价值的价值。通过要求劳动者的劳动超出必要劳动时间(它创造与工资等值的价值),资本家获得了这个超额的或剩余的价值。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就涉及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劳动自身的能力即生产出比它再生产自身所花费的价值更多的价值,正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这种剩余价值为资本的增殖服务,也就是说,它既增强了对其他生产资料(或作为其财产的对象化劳动)的控制,又增强了对其他活劳动或工人的支配。
基于上述分析,马克思继而表明:异化并不仅仅指劳动同其产品的分离以及劳动对其生产活动控制的缺乏。除此之外,马克思论证指出,异化变成了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基础。在这一系统性的意义上,异化是指这样一个过程,即劳动通过这一过程既生产出资本,也不断地再生产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在其中,劳动为资本所支配。马克思把这个过程描述如下。
财产同劳动之间,活劳动能力同它的实现条件之间,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价值同创造价值的活动之间的这种绝对的分离……现在同样也表现为劳动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劳动本身的要素的对象化,客体化。
劳动能力使这些条件本身变成以他人的、实行统治的人格化的形式而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物,价值。劳动能力从过程中出来时不仅没有比它进入时更富,反而更穷了。这是因为,劳动能力不仅把必要劳动的条件作为属于资本的条件创造出来,而且潜藏在劳动能力身上的增殖价值的可能性,创造价值的可能性,现在也作为剩余价值,作为剩余产品而存在,总之,作为资本,作为对活劳动能力的统治权,作为赋有自己权力和意志的价值而同处于抽象的、丧失了客观条件的、纯粹主体的贫穷中的劳动能力相对立。劳动能力不仅生产了他人的财富和自身的贫穷,而且还生产了这种作为自我发生关系的财富的财富同作为贫穷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而财富在消费这种贫穷时则会获得新的生命力并重新增殖。
如果从劳动主体的角度来看的话,这个过程就是异化过程,在异化过程中,劳动生产出了作为其统治力量的资本。当我们从资本这个角度来看时,这个完全相同的过程就是剥削过程。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指的是资本在没有交换的情况下对他人劳动的占有,也就是说,资本的占有没有给予劳动任何等价物作为回报。在没有交换的情况下被资本以这种方式占有的那部分劳动时间(或无偿劳动)就是我们先前所描述的剩余劳动时间。与之相关的是,劳动在这段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就成了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因此,正是通过剥削异化这个过程,资本实现了自身的再生产和自身的增殖。而且,正是通过这个过程,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开始增强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资本获得了对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越来越大的控制权。换句话说,这种作为资本积累起来的财产正是剥削的结果。然而,这种由资本积累起来的财产也可以被理解为异化劳动活动的产物。马克思写道:“劳动的产品表现为他人的财产”①,而且,“劳动本身越是客体化,作为他人的世界,——作为他人的财产——而同劳动相对立的客观的价值世界就越是增大”②。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现在就可以重建马克思的支配(包含在异化和剥削中的特定形式)概念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支配形式是建立在劳动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劳动活动所需要的这些客观条件都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而处于资本的控制之下。然而,作为对象化的人类活动,不仅所要求的是代理人的主观意图和能力,而且要使这种活动作用于客观世界,以使客观世界变得符合代理人的意图。在资本主义生产所特有的这种财产形式中,资本控制着这些客观条件,工人为了获得他或她得以自我对象化的条件而依赖于资本。这种依赖的结果就是,劳动者不得不把他或她的创造性能力置于资本的支配之下。因此,对象化表现为异化的形式。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看到,对马克思来说,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与对象化联系在一起。积极自由被看作不仅需要活动主体,而且需要使自我改变活动得以实施的条件。本章的分析阐明了财产形式对自由的发展是多么至关重要。自由的充分发展需要一种与属于自由本身的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财产的形式中,一个人自己的活动或生产所需要的这些客观条件都属于另一个人,并处于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
在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的这种客观的和制度化的体系内,这些社会关系是这样的,即个人都是根据他们在这个体系范围内的功能或角色彼此相互联系的。在他们履行这些抽象功能的过程中,他们的个体差异和个体意图都是不相干的。这些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被简化为功能性的经济关系或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的阶级关系。对马克思而言,这些阶级关系基本上都是根据它们与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是根据财产被规定的。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两个主要阶级,一是那些拥有并控制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的人(资本),二是那些在此意义上一无所有的人(劳动)。
我们将会回想起,一般而言,支配被定义为一个代理人(或一群代理人)通过对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活动条件的控制从而控制后者的行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支配表现为如下形式:资本家阶级通过对工人阶级劳动活动的客观条件的控制从而控制工人阶级的活动。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支配是由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组成的。而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它表现为剥削关系或异化关系这种特定形式。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和资本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因为资本是对象化的劳动,在资本再生产自身和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它的作用形式表现为对劳动时间的支配,因此这些阶级是相互规定的。与之相关,劳动仅仅在被资本使用并作用于属于资本的材料的过程中才得以实现。而且,在异化关系和剥削关系中,无论资本还是劳动都被改变了。特别是通过资本对劳动的占有(劳动也把自己的产品看作是属于资本的),资本自身的财富增加了,权力增长了,而劳动变得贫困了,也更加服从了。因此,马克思写道:“这种情况表明,通过劳动本身,客观的财富世界作为与劳动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越来越扩大,并且获得越来越广泛和越来越完善的存在,因此相对来说,活劳动能力的贫穷的主体,同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创造价值的现实条件相比较,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对照。”①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从交换领域到生产领域的过渡中,存在着对所有权的根本违背和根本改变,而交换本身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在这种联系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就相当于这样一个批判,即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资本主义不符合它自己的正义标准。特别明确的是,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以交换为基础的所有权就蕴含着如下这一点:每个人都拥有对他或她自己的活动产品或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并有权按照与这些产品相等的价值自由地出售它们。而且,这种所有权被认为体现了一种抽象正义的原则,即平等者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权利正是在生产的异化过程和剥削过程中被违背了。在这些过程中,劳动失去了对其自身活动产品的所有权,也失去了与它让渡给资本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权利。因此,尽管在交换过程中劳动表现为一个与资本平等的东西,据说在生产过程中也保留了这种平等性,但事实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被当作一个平等者来对待。在生产领域,劳动被强制去生产剩余价值却没有获得作为它参与生产的一个条件的等价交换。与之相关的是,资本家占有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却没有支付等价物。马克思论证指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对他或她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以及自由成交的权利就以这种方式被违反了。因此,马克思在这里的批判实际上就相当于这样一个主张: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违反的正是它在其所有权原则中清楚地表达的抽象正义原则。
……通过一种奇异的结果,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把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所有权在一方面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则转化为必须把自身的劳动的产品和自身的劳动看作属于他人的价值的义务。
不过,作为在法律上表现所有权的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现在发生了变化:对一方来说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实际上并没有交出去,而只是从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
其次,所有权最初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同劳动之间,进一步说,财富同劳动之间的完全分离,现在表现为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结果。①
对发生改变的所有权的批判并非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性的唯一方面。在对异化和剥削的批判中,马克思超出了所谓的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涉及如下这一点:资本主义没能遵守它自身的原则。人们可以把马克思对异化和剥削的批判解释为表明了这些关系的非正义性,然而却是在一个更为深层的意义上表明的。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关系都是不正义的,因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通过这些关系而剥夺了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群体)的自由。这就是我在前面所描述的支配。因此,在作为支配模式的异化和剥削中,一些个人通过控制另外一些个人的活动条件从而控制着他们的行动范围和行动方向。以这种方式,一些个人剥夺了其他个人全面实现自身自由的条件,从而否定了他们的积极自由(在前一章所讨论的意义上)。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制度上会造成这种不正义的异化关系和剥削关系,所以这种制度在整体上也许也可以被描述为是不正义的。可以补充指出的是,由于体现前资本主义社会之特征的社会关系都是支配关系,因此,前资本主义社会也应该被看作是不正义的。
从重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异化和剥削的非正义性所进行的批判的过程中,人们也许可以看到,正义概念与以马克思的分析为基础并且作为其核心价值的自由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紧密的联系。在这个分析中,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晰的,即正是异化和剥削这些社会关系的非交互性构成了这些关系形式上的非正义性特征。因为根据这一分析,正是这些社会关系作为支配关系所具有的特征使得它们成为不正义的了,支配就是一种典型的非交互性关系。
第三个阶段的讨论是非常概略且不充分的。然而,关于这个阶段社会关系主要特征的说明非常清楚地出现在他的《大纲》之中。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将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尽管他把这些新的社会关系看作是从早先的阶段发展而来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些关系都是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之上的人的独立性关系,并且商品生产制度造成了异化和剥削,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这些关系都是自由个人之间的互依性关系,且生产是由这些联合起来的个人控制的。因此,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这个阶段描述如下:“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①
这个社会的主体被马克思描述为“自由的社会的个人”②,被马克思明确阐释为“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③。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分析为交互性关系,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因此,不存在一个个人或一群个人对另一个个人或另一群个人的支配。毋宁说,它是这样一种社会合作模式:既实现共同规划又支持每个人各有差异的规划。因此,这种社会形式的核心价值和动力原则是积极自由,积极自由被理解为社会个人最为充分的自我实现。这些交互性关系(积极自由在其中得以实现)都不再是形式**互性关系和工具**互性关系,它们都在交换过程中得到了检验。因而这些关系可以被称为互依性关系,借此我要表达的是交互性最为充分发展的形式。
马克思所提出来的这种社会关系概念,不仅是一种伦理理想而且是一种可能的社会组织模式的概念。这样一个社会的组织形式是根据上面所提到的它的主体概念即处于相互关系中的自由的个人而得出来的。它是由对社会生活过程和社会生产的共同控制所组成的。马克思在一段话中提出了关于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观点,在其中,他批判性地将资本主义生产与这种社会组织形式进行了对比,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如下情形。
……生产不是直接的社会的生产,不是本身实行分工的联合体的产物。个人从属于像命运一样存在于他们之外的社会生产;但社会生产并不从属于把这种生产当作共同财富来对待的个人。因此……设想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对他们的总生产实行控制,那是再错误再荒谬不过的了。
此相互联系。相反,他们的关系都是直接的、内在的,也就是说,是人与人的关系。个人在这种关系中承认他们的共同利益并以之为基础而行动。然而,和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内在的、个人的、共同的关系不同,在这里,这种关系是处于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而这样的个人之间不存在统治和服从的关系。
马克思解释说,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因为是共同体的一员而拥有决定社会生产以及分配和消费产品的一定权利。通过将这种社会形式与资本主义社会组织形式(在其中,个人仅通过与其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及进入生产过程而和其他人发生关系)进行对比,马克思写道:
在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的第一种情况下……中介作用来自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它们是同一关系的表现。
在第二种情况下,前提本身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说,共同生产,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社会劳动。因此,不管他所创造的或协助创造的产品的特殊物质的形态如何,他用自己的劳动所购买的不是一定的特殊产品,而是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也不需要去交换特殊产品。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
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并且参与产品界,参与消费,并不是以互相独立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中介。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①
体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之特征的社会组织和生产,它们的变化伴随着与生产条件有关的财产的含义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财产的形式就是劳动者在其中与生产条件相疏离的形式,他们与属于其他人的这些生产条件联系在一起。在一个以互依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资料属于联合起来的生产者。这不能被看作向前资本主义社会共同财产的回归。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都服从于总体,并且支配关系占了上风。相反,在第三个阶段,在与社会生产条件的关系这一意义上的财产属于共同体,共同体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居于个人之上的总体,而应该被理解为处于互依性关系之中的这些个人本身。因此,这个共同体并不统治这些个人,除了处于相互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个人之外,共同体本身什么都不是。因此,马克思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