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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风险及防范(第2页)

现在出国劳务输出的人越来越多,但由于受“黑中介”(不具备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不法经营者)的欺骗,在经济和精神上蒙受重大损失的事例也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1.冒充外商。不法之徒会首先在某个国家注册一家“皮包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回国招募出国劳务人员,从中骗取巨额资金。2.内外勾结。看上去很像正规的出国劳务输出,但到了国外后上班没多久就被对方以“技术不行”等原因辞退,令人欲哭无门。3.所谓“商务考察”。黑中介明知自己没有劳务输出的资格,所以便以商务考察等为由,为劳务人员办理有效期只有几个月的签证;而持商务签证用工是非法的,逾期不归会构成非法滞留,动不动就遭拘捕、罚款和遣送回国。因为是非法打工,所以出国后根本不敢寻求政府帮助。4.所谓“旅游”。明明是出国劳务输出,可是办理的却是旅游签证,致使这种打工行为是非法的。不用说,这样的打工环境非常恶劣、工资待遇更是低得可怜,整天生活在恐惧中。5.所谓“考察”。明明是出国劳务输出,可是办理的却是商务访问签证,这样的出国打工不但非法,而且会处以高额罚款甚至有牢狱之灾。6.所谓“培训外派”。名义上是“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而实际上是只有“培训”没有“外派”,在收取高额“培训费”后就没了下文。7.所谓“出国培训”。为出国劳务人员虚构工作单位、经历等,然后派往国外大学进行“培训”。等到了国外后,就会发现因为找不到工作而只能打黑工或自找门路,不但饥寒交迫,并且随时都会面临被警方拘捕、遣返的危险。8.虚张声势。中介公司租用一间写字间,用“高薪”诱人报名,伪造各种荣誉来虚张声势,一旦巨额款项骗到手就策划逃之夭夭。9.冒充正规渠道。正规中介公司里的工作人员见出国劳务输出有利可图,并且有人主动上门,便甩开公司单干,使人上当受骗。10.侥幸心理。出国劳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非法出国后害怕被罚款、拘留、遣送回国,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到处托人打点,结果越陷越深,“赔了夫人又折兵”,最终付出惨重代价。

对外投资失败数不胜数

别以为对外投资都胜算满满,其实恰恰相反,失败率是很高的。研究表明,我国对外投资中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领域约有70%是失败的。2010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失败率在全球是最高的。[1]

2017年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有记者就要求证实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对外投资中,中亚国家是否发生了三成以上亏损、南亚和东南亚国家是否发生了五成以上的亏损,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中车、中国交建等领导予以说明。相关领导并没有直接回复,但也没有加以否认。[2]

归纳起来,对外投资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存在盲目性,对跨境投资的目的和必要性等基础条件研判不足,急于做大做强,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跟风炫耀一番。

例如,江苏一家民营光伏能源公司在短时间内赚了点钱,老板听说在德国投资光伏电站能赚钱,于是就在一家德国律师事务所的牵线下,决定在德国投资一个光伏电站项目。由于老板不懂外语,所以他全权委托给了该事务所,自己基本上是当甩手掌柜。而该事务所只有一位华人律师,并且从来没有在中国学习和工作过的经历;该事务所所签合同和法律文件全都用的是德文,完全违反国际上普遍要求采用第三方语言的惯例。可想而知,该事务所的立场完全不在中方这里。就这样,该老板前后花了近5000万元人民币,最终不了了之,甚至无人愿意接手。而其实,如此草率盲目轻信别人,其结果在开始时就已经注定了,不是吃亏上当就是失败。[3]

二是在海外并购时遇到国外安全审查干扰,屡屡被否决。

例如,矿业是蒙古的经济支柱产业,海外对蒙古的投资中有85%的资金流向矿业。蒙古分别于1994、1997、2006年修订了《矿业法》以吸引外国投资,可是2012年5月却通过法律将矿产资源划入了“战略资源”,规定外国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且投资额不得超过1000亿图格里克(约合2。67亿元人民币),否则必须由政府交议会讨论决定。仅仅一年过去后,又颁布新法令取代了这一政策。

诸如此类,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极不稳定,常常会因为国内政治斗争需要频繁变动,这当然就会影响到对外投资了。

三是文化背景因素。

例如,密松是缅甸的一个地名,在当地语言中是“河流交汇之处”的意思。当地人有“万物有灵”的古老信仰,对河流山川无比敬仰。所以,自从2009年中缅两国决定中方投资新建密松水电站后,就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认为政府出卖他们世代栖息的地方修建水电站,一旦水库建成,将会淹没上游大片森林和良田,影响下游水域生态环境,不但破坏生物生存环境,而且还会诱发地震,这种“在祖先头上动土”的行为是绝不允许的。

在此背景下,2011年8月缅甸新一届政府在巨大压力下突然宣布停止水电站建设,从而使得已经开工了两年、前期投入已达30亿元人民币的该项目不得不停下来。在坚持了一年半之后,面对每月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维护费用、安保费用、工程贷款利息的经济负担,中方只好全部撤出所有建设人员和设备。[4]

对外投资维权有点难

对外投资维权有相当大的难度,成功案例几乎没有。所以,导致权利受损后往往只能吃“哑巴亏”,不懂得维权也不太愿意维权,因为这耗费实在太大了。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在外国人和外国政府眼里,因为国有企业由国家控股或有政府补贴,所以总代表着政府行为和企图。

商业行为一旦和意识形态纠缠在一起,是根本说不清的。而且,要想在短时间内就“洗掉”我国国有企业的这种“纹身”是根本不现实的。

有鉴于此,我国国有企业以后在对外投资时,除了尽量低调之外,要过多地强调商业利益而非战略利益。如果能通过国外合资企业去进行再投资,或者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新公司去投资,看上去不像国企了,维权才会容易得多。

二是中国人过于重视人脉关系,尤其是在工程领域。

所以,对外投资中不愿意维权或维权不积极,原因之一就是不愿意得罪当地官员。否则担心即使官司打赢了,也不一定能拿到钱,以后更会失去在当地投资的机会。

三是耗费大量人财物力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法制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能找到的法律漏洞极少;权利受损往往是有错在先,事情在那里明摆着,这样的官司打无可打。而在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健全,权利界限很模糊,维权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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