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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发展三阶段中的社会关系(第2页)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社会组织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资本主义阶段,以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所特有的直接统一体的瓦解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生产者与共同体这二者的统一体的瓦解,又包括生产者与土地这二者的统一体的瓦解。因此,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条件就是没有土地、没有财产的工人的出现:这个工人不再是共同体生产的参加者,他或她不再因奴隶或农奴的人身依赖关系而把他或她的生活源泉扎根于土地,也不再拥有生产工具。这样的个人所能去做的唯一事情就是使他或她的劳动能力作为他或她的唯一财产与其人身相分离。这只有在他或她把劳动能力同他或她的生活资料相交换时才有可能。他或她就成为雇佣劳动者。①另外,资本主义以能够用来购买劳动的资金、资本为前提。资本主义生产的另一前提条件是简单交换体系的存在。这种有力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体系具有以下前提,即交换过程的代理人占有他们的交换物并在市场上自由地签订合约,也就是说,同意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奴隶和农奴都没有这种自由。

无论如何,对马克思来说,这些个人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他宁可认为他们的独立,“确切些说,可叫作——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②。于是,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的统一体为这些冷漠的个人的分裂所代替。另外,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内部关系彼此直接联系,而是通过外部关系发生间接的或社会的联系。因此,马克思说:“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③正如他在前面所论述的,“这种互相依赖,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上和作为全面中介的交换价值上”①。在交换中,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身的或内部的关系被市场的外部关系,即商品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代替。在资本主义社会,“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相互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②。

所以说,交换是人身独立的实体之间的一种外部关系。这些实体的独立或自由在于他们的法人地位。马克思对交换自由的论述大量引用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关于抽象权利的论述。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③。因此,这样的劳动者出卖他或她的劳动时间不是出于强迫,而是出于自愿(这样一个放弃自身所有权的自由行动对黑格尔和马克思来说就是法人的标志或法律上的人格的标志)。

简单交换体系以类似的方式产生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和交互性。正如黑格尔在对抽象权利的分析中指出的那样,订立契约的行动确立了订立契约者之间的平等,同样对马克思来说,“只要考察的是形式规定……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④。

因此,与以人身依赖和支配关系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第二个社会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则是以人身独立为特征的社会。然而,就人身依赖并没有被消灭,而只是以物的形式继续存在来说,这个转变仍是虚幻的。因此,在谈到生产者在交换中的关系时,马克思写道:

这些外部关系并未排除“依赖关系”……个人在这里也只是作为一定的个人互相发生关系。这种与人的依赖关系相对立的物的依赖关系也表现出这样的情形(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①

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物的依赖采取了三种形式:第一,货币或交换的客体性;第二,与劳动对立的资本的客体性;第三,机器的客体性。这三种形式标志着资本主义本身的三个要素或三个阶段,所以资本主义应该被看作本身经历着内在的变化和发展。

我们可以从第一种形式即货币形式开始。马克思把这个随着资本主义出现的第一种新的依赖形式说成是使抽象关系普遍化的形式。他的用意是什么呢?

在交换中,交换者根据一种抽象的交换手段相互自由地发生关系,这种手段就是他们交换的商品的等价物,后者就这些产品对消费者而言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的特殊的、具体的形式来说是一种抽象。因此,这些自由人格之间的关系全都转变为一种普遍的中介,或一种普遍的语言,即价值或它在货币象征形式上的化身。因此,虽然这些个人在交换之外保持着个体的差别,他们的不同需要和不同产品构成交换基础本身,但是,这些个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并不是他们相互的人身关系,而只是他们在市场上彼此发生的他们价值的客体形式即抽象量的关系。

随着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的发展,物的依赖逐步发展成为资本对劳动的支配。这就产生了物的依赖的第二个阶段。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前资本主义的小业主或农奴现在表现为没有财产的自由劳动者,所有的财产(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被资本占有。既然工人出卖他或她的劳动给特定的个人,而特定的个人是谁无关紧要,那么,工人(客观上)变得不依赖于个人,而依赖于资本的制度。为了获得生活资料,工人必须出卖他或她所拥有的唯一财产,即他或她的劳动能力。出卖劳动能力的行为是一种交换,但是,这个特殊的商品——马克思称之为劳动力——不同于任何其他商品,结果,这种交换也就不同于任何其他交换。马克思把劳动与资本之间的这种被设想的交换分解为两个单独的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劳动力这种商品为了一定的价格、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工资而出卖。这确实是一个交换行为。在第二个行为中,“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①。马克思称之为资本对劳动的占有。这是资本对劳动的使用,在使用中,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活动,是生产劳动”②;它是“价值的活的源泉”③。在这个行为中,劳动的生产力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变成了一种保存资本并使之增殖的力量。第二个行为产生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劳动生产剩余价值,也就是生产出比在再生产工人即再生产他或她的作为商品的劳动力上的花费更多的价值。

第二个行为(劳动创造新价值,从而使资本价值增殖)是一种对象化活动。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象化过程是劳动按需要的概念形成对象的过程。它是一个形成具有价值的对象的过程。因此,价值就是对象化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对象化采取了异化的形式。异化标志着活劳动(表现为贫穷或单纯的主体性)与资本(表现为财产或客体财富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或外化;这里的资本成了“统治活劳动能力的主人”①。资本得到了劳动的使用价值或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可以实现剩余价值,从而同劳动相比不断增长。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工人“必然会变得贫穷,因为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②。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工人的创造力本身的这种异化的对象化为工人在这种外在的客体性中认识他或她自身创造了条件。物的依赖的第三个阶段,即劳动对机器体系的依赖,对于这种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向第三个社会阶段的转换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在讨论这一转换之前,我将再次提一下前面说过的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辩证因素。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多表述这一过渡的方法。我们知道,辩证法的一般形式是这样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否定。也就是说,在第一个阶段我们有人身依赖,而在第二个阶段我们有人身独立和物的依赖。在第一个阶段我们有具体的、特殊的内部关系,而在第二个阶段我们有抽象的、普遍的外部关系。

类似的是,在第一种场合表现为自然联系的东西产生了第二种场合通过交换创造的社会联系。辩证法的另一个特征是第一个阶段的无差异的统一体或直接性在后一个阶段中自我差异化。辩证法的过程可被看作促进差异的过程。例如,共同体作为由内部关系构成的相对直接的总体分裂为原子式的碎片,而这样的碎片现在不再处于内部关系中,而处于相互对立的外部关系中。不管怎样,第二个阶段的差异还有了进一步演变的方面。先前的差异在这里变成公开的对抗,部落的或中世纪社会的外显的统一体或共同体演变成资本和劳动的公开对抗,这个对抗提供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

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说,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可以通过许多系列不同的范畴来理解,例如,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具体—抽象。我已经表明,马克思在关于这个过渡的论述中辩证地使用了黑格尔的否定和差异两个概念,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每一个阶段通过否定和差异产生于前一个阶段。如果把马克思关于历史发展的三阶段的论述看作一个逻辑系列的展开的话,那么,我们就会认为第三个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简单演绎。也就是说,正如第二个阶段是第一个阶段的否定一样,人们会预见第三个阶段就是对第二个阶段的否定;这样在第三个阶段我们将会得到否定的否定。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确实具有这样一种结构。但是黑格尔的否定概念并未采取形式逻辑的传统术语,在形式逻辑中,否定的否定简单地产生原来被否定的最初的东西,也就是说,在那里非非P等于P。

基于这样的解释,第三个阶段回到第一个阶段的这样一个循环将会出现。相反,黑格尔把这个运动看作一个螺旋式的运动,其中,第三个阶段不仅具有第一个阶段的某些形式和内容,而且自身也吸收了第二个阶段相对于第一个阶段所发展的东西。因此,第三个阶段仅与第一个阶段具备外表的和形式上的相似之处,或者,把第一个阶段加以改变,在一个更高的发展水平上把第一个阶段加以再现。

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对历史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和第二个阶段的论述遵循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但是,正如我将要论证的,把这些阶段看作在任何逻辑必然性之外前后相继的阶段或看作展示了任何历史发展规律的阶段,都是错误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第三个阶段的预想包括对第二个阶段某些特征的否定,并在更高的水平上体现了第一个阶段和第二个阶段的某些特征。但是,在这里我也将论证,马克思的设想并不具有逻辑演绎或历史预言的力量。我宁可主张,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从这一阶段到另一阶段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只是可能出现的,是人类选择和行动的结果。因此,我们将会了解到,马克思著作中辩证法的结构不能被理解为强加给历史的逻辑,而应该以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来理解。

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了解,在马克思的设想中,第三个阶段处于对前两个阶段否定和超越的辩证关系中。这样,马克思论述的第一个阶段的内部关系可被看作为第二个阶段的外部关系所否定的,但是,在第二个阶段,这些外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平等,而在第一个阶段,这些关系则是不平等的关系以及有关地位、职务与个人身份这三者的等级制。马克思预见,在第三个阶段,内部关系被重新确立,但同时第二个阶段的形式平等转变为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此外,在第一个阶段的有机共同体中的不自由的社会个人让位于形式上的或抽象的自由个人,这些个人只有在外部才是社会的个人(也就是说,仅仅通过法律或市场关系发生联系)。马克思期望,在第三个阶段重新建立社会个人的共同体,不过,这些个人现在是具体自由的。同时,在马克思对第三个阶段的预见中,这些个人以第二个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带入社会生活的普遍性和差异性为特征。

现在我们准备回到开始时引用的马克思的那些话上来,即马克思关于第二个阶段(资本主义)为第三个阶段作准备的论述。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发展了人类能力的普遍性和社会性,但仅仅是以外在的或物的形式来发展。这个发展可以从资本竭力增加剩余价值这一事实中得到理解,而剩余价值的增加有两种方式:第一,增加绝对剩余价值,即增加工作日的长度;第二,增加相对剩余价值,即减少必要劳动时间或工资在总的劳动时间中所占的比例,这可以通过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而取得。生产力的提高通常是通过机器的大规模应用来达到的。为了实现剩余价值,资本家必须能够出售生产出来的商品,并使剩余价值在新的生产中再次起作用。因此,剩余价值的增加包含了消费与生产的增加。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生产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这一趋势产生了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扩大的趋势;并且创造了世界市场,这一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①。在提高生产率以增加相对剩余价值的过程中,资本主义也生产出了更多的必须用来消费的商品。为了扩大消费,资本主义将大力发现新的使用价值和创造新的需要。但是,这也导致了新的劳动能力的发展,以满足这些新的需要。因此,劳动本身变得更加多样化,更加内在差异化。这样,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普遍地交换……产品……从一切方面去探索地球……发现、创造和满足由社会本身产生的新的需要。

[而且,资本也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甚至科学也同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属性一样……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一切以前的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①

但是,这个被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新劳动能力仅仅单方面地发展,也就是说,每一个工人仅仅发展一种能力。普遍性仅成为生产和消费的作为整体的客观过程的属性。而且,尽管资本主义发展了人类的所有能力、活动和需要,但这并不是说它发展了所有人的能力。

与此相似,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培养了社会人类的存在,但是它也只是以一种物的方式培养的。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在促进劳动分工中,在交换以及后来的机器中产生了社会性;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社会化发生在主体的背后。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所要求的这种社会结合与合作体现在机器中。这种机器体系可以被认为是工人异化或物的依赖的最极端形式。因为,“在机器体系中,劳动不再表现为支配生产过程的支配者”,而这个支配者却存在于活的(活动中的)机器体系中,这种机器体系“同工人的单个的无足轻重的动作相比,在工人面前表现为一个强大的机体”②。确实,在机器中甚至知识本身——以科学的技术应用的形式——对工人来说也表现为异化的与外在的东西。因此,“社会智力的一般生产力”③被吸收进资本而和劳动相对立。

然而,这种机器体系的发展也有积极的环节。因为机器体系促进了丰裕,与此相联系,通过减少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增加了工人的自由时间。此外,自动化的机器体系增强了工人的社会结合。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能力将“有利于解放了的劳动”①。因此,在大工业中,产品不再是由孤立的劳动者所生产的,而是由社会活动的结合所生产的,这种结合是一种对象化在机器上的结合。这种社会性就存在于工厂体系本身之中,存在于机器的组织需要很多人手之中,以及存在于科学家、机械师、矿工等等那些能使机器运转的人们的工作的结合之中。于是,与以前通过交换才获得社会性的个人之间的外在联系形成鲜明对照,机器体系以日益内在化的方式使个人相互依赖。

因此,机器就是工人的社会性的对象化,但是具有异化的形式,即属于资本的形式。对生产者来说,尚且要做的是在这种异化物中发现他们自身——发现整个资本体系都不过是他们自己的劳动。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种认识将导致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人重新占有异化的或物化的社会性与普遍性。②他们在主体上具有社会性与普遍性,也就是说,他们成为公共的个人。

在第二个阶段所有能力的异化中变得贫乏的主体恢复了丰裕。多方面的需要及其满足是个人的培养,即他们的自我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

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不就是在普遍交换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不就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①

因此,个人现在不再被强制发展生产过程所要求的那些能力,而是自由地发展他们的能力。这样,他们就克服了对物的依赖。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结合现在成为个人之间相互直接的主体关系。这种关系再次成为像在前资本主义阶段的个人关系,但不再是支配关系,也不再像在第二个阶段以外部的物为中介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成为内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其他人像他或她自己一样是自由的个人。但是,事实上,正是这种对他人的承认成为他人的自由得以完全实现的条件。这样,自由就通过社会的相互作用而实现了。

第二个阶段的形式上的自由在第三个阶段变为实质上的自由,在第三个阶段,个人不依赖于客体而独立。然而,这种独立并不是生产的物的领域的消灭,而是这一领域的任务,是使这个领域具有完全对象化的自动化生产的形式,而这种生产现在完全由这些个人共同控制。因此,这些个人相互自由地联系,不是出于物的依赖的需要,而是出于主体的需要,即出于他们相互提高能力、品德和成就的需要。因此,自由交往领域的丰富促进个人之间差异的全面发展以及每一个人内在的差异的全面发展。因而,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既取得了主体的独立,又取得了客体的独立。

因此,普遍性在这里并不是抽象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是通过使一切人具有同一品质而规定的普遍性,而是在个人之间的具体差异充分实现的意义上的普遍性。那么,普遍性就是一个开放的总体概念。在这个总体中,类的潜在可能性通过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得到实现,并且,每一个人多方面地自由发展,多方面地与他人联系。在这种意义上说,这种普遍性是具体的有差异的普遍性。

这样,马克思通过这三个阶段把社会发展看作采取了黑格尔辩证法形式的一个过程。这对社会本体论来说意义何在呢?首先,在于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现实本身是一个辩证变化的过程。这种现实的本体论特性不是固定的或静止不变的,它的基本实体和关系都应该被理解为不断变化的。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现实本质的理论同时也就是关于社会变化的理论。也就是说,他的哲学本体论本身与其对社会发展、历史发展的应用性描述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社会实在在其发展中展示了一种逻辑,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只是把历史必须适应的一种先验逻辑结构强加于社会现实呢(他与黑格尔常常是这样被谈论的)?或者,它是否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历史本身的逻辑具有逻辑演绎的内在必然性,如一些事件总需要另一些事件?首先,很清楚的是,马克思反对先验的发展概念,并明确地批判黑格尔的这个观点。在《大纲》中,他写道:“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①。

因此,与这两种观点相对立——把逻辑必然性归结于历史——马克思赞同历史事实或社会现实的辩证形式的选择性概念。首先,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所看到的,马克思主张历史发展过程完全依赖于那些从根本上自由的代理人的活动。因此,他的历史发展概念应该与黑格尔的有明显不同。对黑格尔来说,历史的展开具有内在必然性,以至于历史的发展过程带有宿命论性质;对马克思来说,恰恰相反,历史是代理人选择和活动的产物,因而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与他们的选择和行动有关的可能性与偶然性的过程。另外,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不把社会发展的辩证法看作理念发展的一系列阶段,也就是说,不看作思维的辩证法,而是看作由现实的、具体存在的个人的活动所产生的辩证法。在这方面,马克思给能动存在的个人以本体论的优先性,而在黑格尔看来,这些个人只不过是服务于自动的和独立的理念的工具和代理人。①马克思把重点给予现实个人的活动,带有很强的亚里士多德色彩,这也使他的辩证法不同于黑格尔。②我将简单地考察一下这种变动在对实体与关系这二者的本体论解释上的含义。有关社会现实的逻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辩证法被看作产生于具体个人的活动。

因此,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似乎思想中把握的东西是开端,具体发展不过是对抽象概念所包含的决定因素的说明。在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似乎也主张人们能够形成某些抽象,从而从中演绎出关于具体实在的论述。但是,他在对黑格尔的批判中明确地论述了这些抽象应该如何形成的问题。他在《大纲》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主张,辩证本质的适当概念在思想中能够实现之前,所有这些具体的规定必须首先在社会实在本身中得到实现。以对这些现实的社会状况的经验和认识为基础,我们才能形成足以解释它们的抽象。另一个解释是,马克思认为一个人必须知道其所解释的东西是什么,才能形成有关解释的适当原理;一个人只有具有实际的境遇和经验,才能知道其所解释的东西。①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发展才达到这一点,才有可能形成适当的抽象概念,从而使我们能够把当前阶段的社会发展理解为对前一阶段的发展并认为其本身包含向新阶段发展的条件。

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①

这种把辩证法当作逻辑重建的理解也使我们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发展和历史发展有内在必然性。唯一的“必然性”就是:过去已经过去了,从而是固定的,因此辩证法就应该被看作对这个最初的偶然过程的描述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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