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区妇联1997年至2003年间的五次家庭纠纷调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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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材料清楚地记载了姜国华长期对周萍实施言语侮辱、肢体暴力及精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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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姜国华在市二院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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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其有严重的生育问题,医学评估认为自然受孕几率极低。该证据说明了夫妻关系因生育压力持续恶化,成为家暴频发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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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刑侦局最新出具的DNA复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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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不仅包含被害人姜国华的,还检出周萍及其女儿周立秋的DNA成分,说明当时现场曾发生过激烈搏斗。此外,周萍左臂存在严重的臂丛神经损伤,经临床鉴定,符合长期受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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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发言:“案发当晚,姜国华醉酒回家,因欠下赌债,竟企图强行抱走年幼的女儿,打算将她卖掉抵债。周萍在极度惊恐中拼命阻拦,两人发生激烈争执。女儿立秋为保护母亲,情急之下拿起餐桌上的刀刺伤了姜国华。然而,受伤后的姜国华并未停止暴力,反而更加狂怒,开始对母女二人疯狂反击。周萍为保护自己和孩子,在生死一线间,夺下刀具进行防卫。在对方持续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她情绪失控,连续刺出多刀。周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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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强调:“不能因为结果是死亡,就倒推防卫过度。尤其在家暴情境中,受害者往往在长期压抑后,对危险的感知远超常人。法律应当理解这种恐惧,而不是苛责她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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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承认家暴事实存在,但指出:尸检报告显示,姜国华身中二十三处刀伤,其中多处集中在背部、手臂和大腿等非致命部位,且创口深度不一,部分伤口呈追击性特征,也就是说,这些伤是在姜国华已经倒地,丧失反抗能力后形成的。这说明,在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周萍仍持续攻击,主观上很可能掺杂了长期积怨下的报复情绪。因此,即便存在防卫前提,其后续行为也已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而非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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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唤当年出警民警、法医及妇联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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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坦言:“当年只当是夫妻打架闹出人命,根本没往家暴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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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则补充:“原始鉴定未分析攻击角度与双方站位,无法排除周萍是在侵害停止后继续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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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工作人员方娟称:“我曾多次介入周萍与姜国华的家庭矛盾调解。姜国华情绪失控时极为暴力,严重时甚至对我这个外人都动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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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轮到周萍做陈述:“我和姜国华结婚十年,其中有七年,他一直在打我。每一次我都忍了下来,不是因为我不痛,而是因为他威胁我,只要我敢反抗、敢提离婚,他就杀了我妈妈和闺女。最后一次,我真的走投无路了。那天他要对我闺女下手,我拼死阻拦。我知道,只要他站起来,立秋就没命了……所以我只能拼命反抗,我从没想过他会死,真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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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场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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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五点,合议庭休庭评议。两小时后,审判长重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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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发言:“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姜国华长期对周萍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确有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被告人周萍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根据现场勘验、伤情分布及凶器使用情况,其防卫行为在强度与持续时间上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依法构成防卫过当。关于辩护方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尽管周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案发具有特殊背景,但其行为仍超出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边界,不符合完全免责的法定条件,故对该无罪辩护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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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萍无期徒刑的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偏差,依法予以撤销。现改判被告人周萍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犯罪情节特殊,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轻微,且已实际服刑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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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