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指出,原审虽对周萍免予刑事处罚,但将其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严重忽视了案发时周萍正身处持续、严重的家庭暴力侵害这一核心事实。
随后,李迎出示新证据:
第一,重新调取了2004年受害人姜国华的原始尸检报告。
报告显示,他身上的刀伤大多是从下往上的走向,这说明当时很可能是他弯着身子在攻击,而周萍是在下方仰着角度反击,符合防卫时的自然动作。
第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做了新的指纹鉴定。
在刀柄前端和刀背上,清晰地检出了周萍的指纹,而且位置正好和抢刀时手握的位置一致,说明她确实是在争抢过程中拿过刀,而不是主动持刀行凶。
第三,结合2004年现场血迹分布图与最新DNA复检结果,还原了案发时的真实动态。
血迹不是集中在一处,说明两人是在移动中打斗,双方存在激烈肢体冲突,而非周萍单方面静止施暴。
此外,刑侦局最新出具的DNA复检报告确认,现场提取的血迹中同时检出被害人姜国华、周萍及其女儿周立秋三人的DNA,进一步印证了姜国华与周萍确实发生过直接冲突。
法庭传唤证人周璇和省厅法医。
周璇作为证人陈述:“那天晚上,姜国华非要把妹妹抱走,妈妈不让,两个人就吵起来了。姜国华先用酒瓶砸了妈妈的胳膊,我看到妈妈被打,情急之下从桌上抓起一把刀,朝他捅了一下,想让他停下来。没想到他立刻暴怒,夺过我手中的刀,举起来就要刺我。妈妈立即冲上去阻拦,两人就开始抢那把刀。在拉扯过程中,妈妈一边躲避一边反抗,混乱中刀刺中了他几下。整个过程中,姜国华一直没停手,还不断用酒瓶砸她的胳膊。后来,他突然就倒在地上,不动了。”
省厅法医解释:“姜国华全身共二十三处刺创,无一伤及心脏或大血管主干,死亡系多处中小血管破裂叠加失血所致。这种伤情分布更符合混乱搏斗中的偶然造成,而非有目的的致命攻击。”
公诉人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仍认为周萍持刀连续反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在交叉质证环节,面对李迎关于“若不夺刀,周萍是否可能当场丧命”的提问,公诉人未予正面回应。
随后,李迎作为辩方律师,做最后的陈述: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
家庭,本应是遮风避雨的港湾,是温暖和安全的归宿。然而对我的当事人周萍而言,这个家却是她无法逃离的牢笼。
我的当事人周萍曾是一位温柔持家的妻子,一位尽职尽责的母亲。即便丈夫长期酗酒、屡次施暴,她仍一次次选择隐忍与原谅。
为了满足患有弱精症丈夫的强烈生育愿望,她在明知自身健康已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仍配合治疗,反复怀孕,十年婚姻,八次流产。最后一次分娩时,她遭遇羊水栓塞,被迫摘除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承受了难以愈合的身心创伤。
这段婚姻带给她的,不是依靠与守护,而是无休止的伤害与牺牲。
事发前,她就因长期遭受暴力击打,左臂的臂丛神经严重损伤,导致左手几乎丧失功能。事发当天,她的丈夫,意图将他们年仅两岁的亲生女儿卖掉。一个母亲,面对骨肉即将被夺走的绝境,我以法律的名义庄严的问在座的各位审判人员,各位检察人员,如果你是我的当事人,你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做的比她更过激?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一个长期处于恐惧和创伤中的女性,在生死关头仍保持理性和冷静。法律应当体察人性之脆弱,理解绝境之无奈。若连最后一丝求生的权利都要被剥夺,那法律保护的,究竟是秩序,还是施暴者的特权?
另外,我想说,家暴所折射出来的,是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法律条文上写着男女平等,但在现实中,许多女性依然被困在顺从、牺牲、隐忍的传统角色中,难以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一位女性连身体自主权都无法保障,当她的健康、尊严甚至生命都因维系家庭而被不断消耗,我们不得不反思,在这个仍带有浓厚男权色彩的社会里,女性是否真的获得了与男性同等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尊重?
家庭暴力从来不只是家务事,而是我们整个社会必须共同面对的公共议题。
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这就意味着,几乎每四个家庭中就有一个正在经历暴力的处境。这一数字背后,是无数像周萍一样沉默、受伤却难以发声的女性。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本案不仅关乎一个女人的命运,更关乎千千万万仍在沉默中忍受暴力的女性。她们正等待这个法庭给出答案,我们的法律,是站在弱者一边,还是站在暴力之后?我们已经失去了太多无声的女性,今天,请不要让周萍成为下一个被制度忽略的牺牲品。
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境、长期家暴的背景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低、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予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庭审历时三个半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进行评议。
五小时后,二审法院公开宣判。
审判长当庭宣读判决书:根据最新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案发时姜国华正在对周萍实施严重暴力侵害,周萍在持续殴打中夺刀反击,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且具备现实紧迫性与必要性。
周萍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而采取反抗措施虽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综合全案情节,其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据此,法院撤销原判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改判周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全案终结。